• 廣告基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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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條(用語的定義)】
  • 本約款中下列各項用語之意義,均應依各項所定之內容解釋。
  • (1)「QURASUKI」係指經營者,即QURASUKI。
  • (2)「對象媒體」係指由QURASUKI經營之網站。
  • (3)「廣告刊登等」係指於對象媒體上刊登廣告、實施廣告活動及QURASUKI另行規定之其他與廣告相關之措施。
  • (4)「廣告刊登等契約」係指有關委託QURASUKI進行廣告刊登等之契約。
  • (5)「刊登媒體」係指在對象媒體中實施廣告刊登等之媒體。
  • (6)「媒體使用者」係指使用刊登媒體之使用者。
  • (7)「申請人」係指向QURASUKI申請廣告刊登等之廣告主、代理商及其他人員。
  • (8)「廣告主等」係指於申請人中與QURASUKI簽訂了廣告刊登等契約之人員。
  • (9)「本件申請表」係指QURASUKI所定之廣告刊登等申請格式。
  • (10)「廣告內容」係指作為廣告刊登等一環而於刊登媒體上刊登之網頁、插圖、照片及其他圖像、影片、音樂以及文章或其他內容。
  • (11)「廣告內容」亦指廣告刊登等之內容、廣告內容之文字、設計及形式等,以及作為廣告對象之商品與服務及廣告刊登等之連結或參照內容。
  • (12)「廣告費用」係指廣告刊登等之對價。
  • 【第2條(總則)】
  • 1.本約款訂定適用於廣告刊登等全般之契約條件。
  • 2.於申請廣告刊登等時,必須同意本約款所定之內容。
  • 3.廣告刊登等契約之契約條件,應依本約款及本件申請表所定之內容為準。如本件申請表之條件與本約款條件不一致者,應以本件申請表之條件為優先適用。
  • 4.依據廣告刊登等之內容,除本約款外,或有適用QURASUKI另行訂定之約款(以下稱「個別約款」)情形。於此情形下,適用之個別約款條件將構成本約款之部分,並適用於廣告刊登等契約。
  • 5.若個別約款之規定與本約款規定發生矛盾或抵觸,應以個別約款之規定為優先適用。
  • 【第3條(廣告刊登等契約的成立)】
  • 1.廣告刊登等之申請,應依填寫必要事項後,將本件申請表傳送給QURASUKI之方式進行。
  • 2.當QURASUKI對申請人所提出之廣告刊登等申請進行審查並表示同意時,即視為廣告刊登等契約成立。
  • 【第4條(異議等的處理)】
  • 1.若因申請人所申請之廣告刊登等,致使第三方向QURASUKI或QURASUKI之交易對象提出異議、投訴、損害賠償或其他請求(以下本條中稱「異議等」)時,申請人應就該異議等所致QURASUKI所受之損害向QURASUKI賠償。但若該異議等係因屬於QURASUKI應負責任之事由所引起,則不在此限。
  • 2.申請人應支付QURASUKI為處理異議等所實際支出之費用(不包括不合理費用)。但若該異議等係因屬於QURASUKI應負責任之事由所引起,則不在此限。
  • 3.若異議等之請求人為媒體使用者,或QURASUKI另行指定時,申請人不得直接或間接與該異議等請求人接觸或試圖接觸。
  • 【第5條(廣告刊登標準)】
  • 1.申請人保證其廣告內容不違反下列「廣告刊登標準」中所記載之各項(以下稱「本廣告刊登標準」):
  • (1)肯定或美化暴力、賭博、麻藥、賣淫等犯罪行為之內容
  • (2)醜陋、殘忍、獵奇及其他可能引起不快之內容
  • (3)涉及性之表現,且具有高度猥褻性的內容
  • (4)可能擾亂風紀或誘發犯罪之內容
  • (5)可能有違公序良俗之內容
  • (6)可能與犯罪行為相關聯之內容
  • (7)可能侵害第三方財產或隱私之內容
  • (8)可能對第三方造成不利益之內容
  • (9)誹謗中傷第三方之內容
  • (10)涉及QURASUKI禁止刊登等之服務或商品之內容
  • (11)可能違反法律(包含《藥品、醫療器具等品質、有効性及安全性確保等法律》及《不當景品及不當表示防止法》等)、政令、省令、條例、其他規則或行政指導之內容
  • (12)廣告刊登等之表現與其連結內容間相關性低之內容
  • (13)廣告刊登等或其連結內容之實用性低之內容
  • (14)明示或暗示比較其他競爭商品或服務之內容
  • (15)含有不公正標準或其他不合理比較表現之內容
  • (16)可能過度煽動投機、引發侥幸心理或激發類似警告影像等強迫觀念之內容
  • (17)非科學或類似迷信,可能使媒體使用者感到困惑或不安之內容
  • (18)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姓名、照片、言論以及商標權、著作權等之內容
  • (19)可能損害國內外國家、民族等尊嚴之內容
  • (20)帶有欺騙性的內容,即所謂惡質商法之內容
  • (21)涉及特定宗教或政治之內容
  • (22)含有可能使人聯想到紙幣、貨幣(或其類似物)之表現
  • (23)涉及與QURASUKI或對象媒體競爭之公司、服務的內容
  • (24)妨礙QURASUKI或對象媒體之運營之內容
  • (25)其他QURASUKI或對象媒體認為有損其品位之內容
  • (26)曾因違反本廣告刊登標準而提交申請之申請人所刊登之廣告
  • (27)廣告主體或內容等責任歸屬不明確之內容
  • (28)內容及其目的不明確或難以辨識之內容
  • (29)包含虛假、不當或誇大表示,可能導致誤認或錯誤之內容
  • (30)未依合理根據(包含未經實證之根據)或未明示合理根據之客觀評價內容
  • (31)同時刊登車輛(包括汽車、電動機付き自行車及輕型車輛)與酒精飲料之內容
  • (32)含有選舉運動或類似行為(不論是否違反《公職選舉法》)之內容
  • (33)含有警告性表現之內容
  • (34)可能與QURASUKI所刊登內容或刊登媒體內內容產生混淆或誤認之內容
  • (35)其他QURASUKI認為不適當之內容
  • 2.如因廣告內容違反本廣告刊登標準致使QURASUKI受損,申請人應賠償QURASUKI該等損害。
  • 3.前二項之規定,僅於廣告內容違反本廣告刊登標準完全因屬於QURASUKI應負責任之事由所引起時,不適用之。
  • 【第6條(競合調整)】
  • 除非與廣告主等另行約定,QURASUKI對於廣告刊登等不進行任何競合調整(指為確保與廣告刊登等之對象商品或服務相似之其他廣告不於同一時期刊登而就刊登時機等進行調整)。
  • 【第7條(廣告費用)】
  • 1.各次廣告刊登等之廣告費用,以該次廣告刊登等所對應之本件申請表所定為準。
  • 2.申請人應於本次發票所載之支付期限內向QURASUKI支付廣告費用。
  • 3.本條所定之廣告費用支付為預付方式,申請人應將加計消費稅及地方消費稅之金額匯入QURASUKI指定之銀行帳戶,銀行手續費由申請人負擔。
  • 【第8條(支付延遲之效力)】
  • 1.如申請人延遲履行其對QURASUKI因廣告刊登等所產生之金錢債務時,QURASUKI得中止其依已成立之廣告刊登等契約及其他廣告刊登等契約所應履行之所有義務,直至申請人完成支付為止;於此情形下,QURASUKI對該等中止履行不負損害賠償或其他責任。
  • 2.依前項規定之情形,申請人應自支付延遲日起,按年14.6%之比例,以日割方式向QURASUKI支付延遲損害金,直至完成支付為止。
  • 【第9條(廣告內容之變更)】
  • 1.即使在廣告刊登等契約成立後,若QURASUKI判斷廣告內容違反本廣告刊登標準,得要求廣告主等變更該廣告內容;廣告主等接獲此要求時,應立即變更其廣告內容。但廣告主等不得因QURASUKI未要求變更或已變更廣告內容,而免除廣告刊登等契約下之責任或其他責任。
  • 2.若於廣告刊登等契約成立後,QURASUKI判斷廣告內容違反本廣告刊登標準,QURASUKI得通知廣告主等,並在不負損害賠償或其他責任之情形下,中止或暫停廣告刊登等,或解除廣告刊登等契約。
  • 【第10條(契約之解除)】
  • 1.如發生下列各項之一,QURASUKI得不經對廣告主等催告或採取其他程序,即中止全部或部分履行廣告刊登等契約,或解除全部或部分廣告刊登等契約;於此情形下,QURASUKI得就該等事由對廣告主等主張損害賠償:
  • (1)廣告主等違反法律或與QURASUKI所簽訂之廣告刊登契約或其他契約,且在QURASUKI催告後仍未迅速改正其違約行為者;
  • (2)廣告主等(若廣告主等為代理商,則包括該代理商所委託之廣告主)遭遇查封、臨時查封、保全、強制執行、拍賣、稅款拖欠處分,或被取消營業執照,或其相關特別清算、民事再生、公司更生、破產等法律程序開始申請者;
  • (3)廣告主等所出票據、匯票或支票被退票,或QURASUKI基於合理根據判斷廣告主等財務狀況惡化者;
  • (4)廣告主等或其職員損害或可能損害QURASUKI、其關聯公司或廣告業界之信譽者;
  • (5)違反第16條者;
  • 2.如發生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申請人對QURASUKI負擔之所有債務(不限於廣告刊登等契約下之債務)之期限利益,應立即喪失。
  • 3.廣告商等僅可在廣告刊登合約成立之日起一週內,透過指定方法(使用儀表板上的「解除合約」按鈕)解除廣告刊登合約。但是,即使在此期間內,如果廣告費的支付已經完成,則不在此限。
  • 【第11條(解除、解約時之支付金額)】
  • 1.即使在廣告刊登等契約成立後,廣告主等仍得以支付廣告費用及其相應之消費稅金為條件,解除廣告刊登等契約。
  • 2.如因廣告主等應負責之事由而解除或解約廣告刊登等契約,廣告主等應向QURASUKI支付廣告費用及其相應之消費稅金,作為違約罰款。
  • 3.前項所定之金額支付期限,為解除通知或解約申請所屬月份之次月底,且其支付方式依第8條(廣告費用)第3項規定辦理。
  • 【第12條(申請資格)】
  • 廣告刊登等的申請,僅限於在日本國內擁有法人登記的法人,或已在日本國內提交個人事業開業申報的個人事業主。
  • 【第13條(免責)】
  • 1.如因下列各項之一,致QURASUKI無法履行廣告刊登等契約下全部或部分之義務時,QURASUKI對該等不履行不負損害賠償或其他責任;但若QURASUKI屬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另於此情形下,QURASUKI對未刊登部分所應負之支付債務亦不產生。
  • (1)停電
  • (2)通訊線路故障
  • (3)天災等不可抗力
  • (4)通訊事業者或其他第三者提供服務之失效或中斷
  • (5)網際網路基礎設施、伺服器等系統故障
  • (6)非因QURASUKI所負責之事由
  • 2.為確保業務順利進行,若需中斷或暫停履行廣告刊登等契約下全部或部分義務時,QURASUKI中斷或停止履行其義務,則QURASUKI對該等不履行不負損害賠償或其他責任;且於此情形下,QURASUKI對未刊登部分之支付債務亦不產生。
  • 3.QURASUKI得以通知廣告主等之方式變更廣告刊登開始日期;於該情形下,QURASUKI對該等變更不負損害賠償或其他責任。
  • 4.於廣告刊登期間首日及期間內變更廣告內容時,將該變更後之廣告於變更當日之上午10時至正午間視為廣告刊登調整時間,於該調整時間內,QURASUKI對於不履行義務及廣告刊登等出現之異常不負損害賠償或其他責任。
  • 5.若於廣告刊登期間,廣告刊登等之連結本身失效或連結目標網站發生問題,QURASUKI得中止該廣告刊登等;於該情形下,QURASUKI對中止廣告刊登等不負損害賠償或其他責任。
  • 6.除非另有約定,QURASUKI對於廣告刊登等所能產生之一定效果不作任何保證。
  • 7.無論何種理由,若QURASUKI因廣告刊登等對申請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時,其賠償金額上限以該次廣告刊登等所產生之廣告費用為限。
  • 【第14條(保密)】
  • 1.QURASUKI及申請人對於於廣告刊登等中所知悉對方之機密資訊,除經對方書面同意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者揭露或洩漏。
  • 2.下列各項資訊,不視為前款所稱之機密資訊:
  • (1)於取得廣告刊登等資訊前已公開之資訊
  • (2)於取得廣告刊登等資訊後,因非當事人責任而公開之資訊
  • (3)未依賴取得之機密資訊而獨立創作之資訊
  • (4)經具有正當權限之第三者合法取得且不負保密義務之資訊
  • 【第15條(排除與反社會勢力之交易)】
  • 申請人應就下列各項作出聲明並保證:
  • (1)申請人或其董事、重要職位之雇員或在其經營中具實質影響力之股東等(以下稱「其董事等」)均不屬於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關聯企業、團體或其相關人員,以及其他反社會勢力(以下統稱「反社會勢力」),且過去未屬於反社會勢力,未來亦不會成為反社會勢力;
  • (2)申請人或其董事等與反社會勢力不存在社會上應受譴責之關係,且未來亦不會存在此類關係;
  • (3)申請人或其董事等未利用反社會勢力,且未來亦不會利用反社會勢力;
  • (4)申請人或其董事等未向反社會勢力提供薪資等,或未曾提供便利以協助其維持營運,且未來亦不會提供該等便利;
  • (5)申請人或其代表不得以任何方式對QURASUKI及QURASUKI之董事、股東、關聯公司、母公司、客戶、交易對象等(以下合稱「關係方」)採用暴力、詐欺、威嚇性言辭,亦不得損害對方及其關係方之名譽或信譽,或干擾對方業務;
  • (6)若申請人為代理商,則委託代理刊登廣告之廣告主亦須符合前各項要求;
  • 【第16條(管轄)】
  • 因廣告刊登等契約所引起或與之相關之一切爭議,均以QURASUKI所在地之管轄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協議管轄法院。
  • 【第17條(準據法)】
  • 廣告刊登等契約之成立、效力、履行及解釋,均適用日本國法律。
  • 【第18條(契約條件之變更)】
  • QURASUKI得隨時變更本約款各條款;但對於已成立之廣告刊登等契約,應以該契約所涉本件申請表所記載之申請日期當時之本約款各條款為準。
  • 2024年11月01日 制定